打破医疗服务行政定价的重要起步

2014-04-11 12:04 来源:医学界微信 作者:蔡江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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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发改委、卫生计生委和人保部今天发布了《关于非公立医疗机构医疗服务实行市场调节价有关问题的通知》。这对于打破我国目前医疗服务价格偏低和政府行政定价体制具有重要的意义。

2009年我国开始的新一轮医改,迅速扩大了医保的人群覆盖面,在相当程度上减轻了人们的看病负担,使得许多原来看不起病的老百姓加入了使用医疗服务的队伍。随着人们对医疗服务需求的快速增长,各种医疗资源的供给也得到了相应增长,这主要体现在各种硬件条件的建设上。医院数目和规模有了最明显的增长,各种检验设备日益更新,医疗服务的项目得到很大扩展。

然而,在各种医疗资源中,医疗人才是最重要和核心的资源,而医疗人才的短缺在我国已经达到了一种空前危机的状况。在两百万医生队伍中,有近一半人不具备大学本科教育水平,从而使得我国合格医生与人口的比例严重偏低。然而极为矛盾的现象是,近十年来,大多数医学院毕业生却没有进入临床医生的队伍。正是由于医疗人才没有随着人们的需求相应增长,从而使得医疗服务供不应求的问题进一步恶化了。

我国医疗人才的数量和质量多年来的停滞不前,根本原因在于长期压抑的医疗服务价格,以及僵化不变的定价机制。医疗服务价格严重背离了供求之间的关系,背离了老百姓对于医疗服务的需求。我国目前医疗服务价格与其他各种价格之间的比价,已经形成了非常荒唐的格局。例如,医生门诊收费竟然低于理发和洗脚的价格,更是远低于电影票的价格。

由此产生了一系列严重后果:医生公开收入的严重偏低,使得优秀人才不愿意学医,医学院毕业生不去行医;医生只能依靠过度用药和检查来弥补收入,医患矛盾和冲突日益激化;有限的医疗人才集中在大医院内,造成医疗服务的倒金字塔现象日益严重,使得看病难看病贵长期无法缓解。

因此,建立一个合理有效的医疗服务定价机制,使医疗服务价格符合供求规律,已经成为我国深化医改刻不容缓的急迫任务。现在国家发改委、卫生计生委和人保部出台的新政策,允许非公立医疗机构的医疗服务实行市场定价,正是顺应深化医改需要的一项重大改革措施。非公立医疗机构先行一步,可以为整个医疗服务价格机制改革提供经验。

非公立医疗服务的市场定价将有助于推动社会多元办医,促使公立医疗与非公立医疗之间形成一种互相竞争发展的局面。非公立医疗服务的市场价格可以为公立医疗机构提供一种参考,有助于改变目前公立医疗服务价格严重背离供求的状况。同时,公立医疗也会对非公立医疗服务的价格形成一种制约。在目前公立医疗机构占优势的情况下,非公立医疗机构的医疗服务不容易出现价格过度增长的情况,从而避免给病人带来的不利影响。

鉴于单个病人在医疗服务市场上的弱势地位,我们特别需要发挥医保的作用,逐步建立医保支付方与医疗服务供给方之间的价格协商谈判机制,同时政府可以作为第三方参与。此外政府还需要加强价格监督和维护市场公平竞争的职能,防止由于垄断、欺骗和不公平竞争造成的价格扭曲。

许多人将我国医疗卫生体制中存在的种种问题都归因于政府投入不足,似乎增加政府投入一切问题就解决了。这实际上是在医疗服务价格长期固定不变的情况下,许多人形成的一种定向思维。我们需要认识到,仅仅依靠增加政府投入并不是唯一的和可持续的解决办法,而建立一个合理的价格体系和定价机制才是解决我国医疗机构收入补偿问题的根本出路,也是推动其他一系列问题得以解决的有效途径。

附:关于非公立医疗机构医疗服务实行市场调节价有关问题的通知(来源:发改委网站)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发展改革委、物价局,卫生计生委(卫生厅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按照《国务院关于促进健康服务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3〕40号)要求,充分发挥市场机制作用,运用价格杠杆鼓励社会办医,扩大医疗服务供给、提高医疗服务效率,促进医疗卫生领域有序竞争和健康发展,现就非公立医疗机构医疗服务价格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非公立医疗机构医疗服务价格实行市场调节。各地要对辖区内医疗机构进行梳理。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应根据审批权限于2014年6月底前向社会发布辖区内公立医疗机构名录,并依据公立医疗机构开业、更名、停业等变化情况及时进行调整。名录之外所有医疗机构均为非公立医疗机构,其提供的所有医疗服务价格实行市场调节。各地要督促落实非公立医疗机构医疗服务价格实行市场调节的相关政策,不得以任何方式对非公立医疗机构医疗服务价格进行不当干预。

二、规范非公立医疗机构医疗服务价格行为。各地要加强对非公立医疗机构价格行为的监督,研究制定价格行为规范,督促医疗机构建立健全内部价格管理制度。相关医疗机构应按照公平、合法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合理制定价格,并保持一定时期内价格水平相对稳定;要按规定执行明码标价和医药费用明细清单制度,通过多种方式向患者公示医疗服务和药品价格,自觉接受社会监督。价格主管部门要加强监督检查,对医疗机构价格违法行为依法严肃处理。

三、鼓励非公立医疗机构提供形式多样的医疗服务。鼓励非公立医疗机构依据自身特点,提供特色服务,满足群众多元化、个性化的医疗服务需求。属于营利性质的非公立医疗机构,可自行设立医疗服务价格项目;属于非营利性质的非公立医疗机构,应按照《全国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规范》设立服务项目。鼓励非公立医疗机构积极探索实行有利于控制费用、公开透明、方便操作的医疗服务收费方式。

四、建立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与定点非公立医疗机构的谈判机制。凡符合医保定点相关规定的非公立医疗机构,应按程序将其纳入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伤保险、生育保险等社会保险的定点服务范围,并执行与公立医院相同的支付政策。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应按照医保付费方式改革的要求,与定点非公立医疗机构通过谈判确定具体付费方式和标准,提高基金使用效率。

各省(区、市)价格、卫生计生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加强督促指导和价格监测,既要促进非公立医疗机构发展,又要控制总体医疗费用水平,保障群众权益。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应及时报告国家发展改革委、卫生计生委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国家卫生计生委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2014年3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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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 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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