抗癌药代购者被抓:法与理的冲突

2015-01-15 15:39 来源:中国青年报 作者:许晓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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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度抗癌药“代购第一人”陆勇1月10日晚飞抵北京后,在机场即被警方逮捕,目前被羁押在朝阳区看守所。此前,湖南省沅江市检察院以妨害信用卡管理罪和销售假药罪对陆勇提起公诉,陆勇已被网上追逃。陆勇的300多名白血病病友联名写信,请求司法机关对他免予刑事处罚。(《京华时报》1月14日)

对陆勇涉嫌犯罪的主要指控是销售假药,根据最高法的司法解释,是否是假药应按照现行的药品管理法规来认定,而现行的药品管理法规规定,走私未经国内审批、许可的药即认定为假药。很不幸,陆勇代购的印度仿制抗癌药,虽然在印度属于合法生产、销售的正规药品,却未经我国药品监管部门批准销售,因此也可以被视为“假药”。

同时,根据当前刑法修正案的规定,只要具有主观故意生产、销售假药的行为,即构成犯罪,不管是否牟利,是否发生实际人身伤害。因此,尽管陆勇为病友代购的印度仿制抗癌药,确实药效良好,而且他本人没有直接牟利行为,其行为亦可被认定为销售假药。

可以说,在现有药品监管法律框架下,警方抓捕陆勇于法有据。可是,既然涉嫌犯罪,为什么还会有数百名病友为陆勇“喊冤”?

作为身患白血病的重症患者,陆勇在顽强与病魔斗争的过程中,发现了疗效相近而价格便宜很多的“救命药”,和广大病友分享信息,还主动帮那些不会“海淘”印度仿制抗癌药的病友代购。如果陆勇因此而获罪,不仅身受“救命之恩”的病友们感到心塞,也让公众难以接受。

法治社会,有法必依、执法必严是法治的基本秩序,个人好恶确实不能影响法律的正常运行。可是,在严守法律秩序的前提下,我们也不能忘记“法律不外乎人情”的原则,这“人情”当然不是极少数人的私心、私情,而是公众利益格局上衍生的公众普遍感受,是人们内心对公平、公正的共同愿望。

药品监管的法律体系,其根本宗旨,是为了向公众提供更完善的用药环境,让公众能够用上更安全、更高效、更廉价的药品。但现实是,一方面公众承受不起昂贵的进口原药,一方面有关部门又不能引进廉价的仿制药。在陆勇案例中,与其苛责这些人为何代购“假药”,不如更多反思,如何解决众多重症患者被高昂药费压得透不过气的现实困境。

为了构建更加完善的用药环境,药监以及相关司法、执法部门要通力协作,将患者和公众权益最大化当做衡量工作得失的最高标准,要尽快激活“药品专利强制许可”制度,为廉价仿制药从国外引进乃至在国内生产打开“绿色通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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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 陈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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