印度仿制瑞士“格列卫”抗癌药,不仅可使国内慢粒白血病患者每月省去2万多元药费,还意味着他们生存希望的大增。但这种仿制药品并未获得国内药监部门的审批,属于“假药”。慢粒白血病患者陆勇,因使用网购的信用卡,帮助上千名病友购买这种“假药”,而被湖南省沅江市检察院以涉嫌“妨害信用卡管理罪”和“销售假药罪”提起公诉。
瑞士生产的“格列卫”每盒售价23500元,而印度仿制的“格列卫”每盒销价仅3000元,并且药性相似度达99.9%。那么,究竟是眼巴巴地望着价格昂贵的“真药”慢慢等死,还是购买“假药”抓住生存的希望?相信任何一个有正常思维的人都不难做出选择。
像陆勇这样的慢粒白血病患者所面临的困局在于:真药买不起,而“假药”又不给买。我国刑法修正案八规定,只要具有主观故意生产、销售假药的行为,即构成犯罪,不管是否牟利,是否发生实际人身伤害。同时,最高法司法解释称,是否是假药应按照有关药品管理法规认定。药品管理法规规定,走私未经国内审批、许可的药即认定为假药。印度仿制的“格列卫”尚未经我国药监部门审批,当然属于“假药”。
尽管法学界对此项规定颇多异议,譬如中国政法大学教授阮齐林就认为,“在一些国家得到许可的药品,只是因为没有得到我国药监部门的批准文号,就被认定为假药,这其实是一种行政违法行为”,然而法律本身是刚性的,既然有明文规定,就应该得到遵守和执行,这一点不容置疑。但换个角度看,法律不外乎人情,任何一项法律规定都不应该违背人情常理,更何况一个人最基本的生存诉求?在守法与救命之间,我们应该如何寻求破解之道。
一是降低进口药的价格。中国进口药品都有一个进口关税,以及中间流通环节的成本。对进口药品征收高额进口关税,本意是防止倾销、保护本国药企,这本无可厚非,但药品不同于其他商品,对于我国药企没有能力研制的药品,是否可以网开一面?过高的关税以及流通成本,最终是伤害民众的利益。
二是将“假药”变成真药。仿制“格列卫”之所以在印度合法,是因为印度已通过该药品的“药品专利强制许可”,即在国家出现紧急状态时或为了公共利益,对取得专利权的药品,可以不经专利权人的同意,由政府授予、许可其他企业使用。我国也有“药品专利强制许可”制度,但至今仍未有药物强制许可的先例。可见,将能救命且价格低廉的“假药”变成真药,并不存在法律上的障碍,一切均取决于相关部门的考量:让买不起进口药的民众获得生存的希望,究竟是不是公共利益?
除此之外,还有第三个办法,就是将白血病等重病、大病纳入大病医保的范畴,患者所需的药物纳入基本药品目录。我国医保制度将部分费用较高的门诊疾病和相关治疗项目列为“门诊特殊疾病”,以减轻参保患者的个人负担。但问题是,“特殊疾病”的认定范围却极为狭窄,WHO公布了近6000种罕见病,但列入我国各省医保统筹范围的只有5到10种,并且各地差异很大。这意味着,一旦患上白血病、尿毒症等重病,无论是对个人还是家庭,都将是一种灭顶之灾。有鉴于此,应当扩大“特殊疾病”的范围,将白血病等重大疾病纳入其中,让大病医保名符其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