辞职被拒 医生状告医院解除合同胜诉

2014-10-28 15:15 来源:兰州晨报 作者:李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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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年1月至3月,眼科医生柯某为了提升自己的专业水平,赴广州中山眼科中心眼底病专科进修学习3个月。进修前,柯某与所供职的某眼科医院签订了一份“进修合同”,约定进修后柯某需为医院服务5年(到2013年3月已期满)。

2013年8月12日,柯某以“需要调整职业发展方向”等为由,向医院递交了辞职报告,同年8月28日,医院给他发了回函,不同意辞职,并且自2013年10月起,医院再未给柯某发放工资。此后,柯某多次要求医院为其办理相关辞职手续均遭到拒绝。柯某遂将医院告上法庭。对此,医院辩称,2012年1月3日双方签订了一份期限自2012年1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的劳动合同,合同未到期,柯某的辞职不符合法律规定,同时由于柯某的辞职还给医院造成了相应的损失。

2014年10月23日,城关区法院对外公布该案一审判决,法院认为本案原、被告于2012年1月3日签订的劳动合同虽未到期,但原告已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了被告,符合解除劳动合同的相关规定,因此,柯某与兰州某眼科医院的劳动关系于2013年9月12日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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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某原是天峨县人民医院在编医生。2011年3月9日至2012年3月8日,胡某被天峨县人民医院选派到外地进修学习,进修学习前,胡某与天峨县人民医院签订《进修学习合同》。合同约定,胡某进修学习结束后须在天峨县人民医院工作满5年以上(含5年),进修学习结束未满5年而调离,原进修学习费和进修期间的工资及其他各种费用应如数退还天峨县人民医院。

胡某进修学习回来才一年就申请到河池市某医院工作,并按约赔付49574元给天峨县人民医院。2013年4月16日,胡某正式到河池市某医院工作,随后向天峨县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请求裁决天峨县人民医院返还其进修费用等共计31669.20元,该委于2013年7月31日作出裁决书,驳回胡某的仲裁请求。胡某不服该裁决,向天峨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决天峨县人民医院返还其进修费用等共计31669.20元。

天峨县法院审理后认为,民事主体双方可在不损害国家、集体及他人利益的情况下共同自愿依法进行民事行为和处分民事权利,且该行为得到法律的保护和认可。

本案中,当事双方自愿进行的就解除聘用合同而达成的胡某对医院进行赔偿的协议的民事行为,没有损害国家、集体及他人的利益,也是当事人依法处分自己民事权利的行为。且双方因此民事行为而产生的财产标的已经转移交付完毕,该民事行为应该得到法律的保护和认可,胡某事后诉请医院返还该财产标的不符合法律规定。综上,法院认为胡某诉请的理由不成立,故依法驳回其诉讼请求。

胡某不服天峨县人民法院的判决,上诉至河池市中级人民法院。河池市中院审理后认为,一审法院判决正确,驳回胡某的上诉请求。(河池日报《医生辞职后 诉医院还进修费》作者陈少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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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 王可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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