针对本月初一场从广西到北京“千里送心”捐献事件后,引发的脑死亡法律认定标准的争议,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以下简称“国家卫生计生委”)新闻发言人宋树立5月9日表示,目前我国脑死亡的法律标准还处在发展过程当中,但无论从世界卫生组织确定的器官捐献原则、国际惯例或我国标准来看,都不能为了捐献而判定死亡。完成捐献必须符合知情、达到一定的标准、获得相关部门的同意等条件。
本月初,因患恶性肿瘤不幸脑死亡的广西小伙,在其家人同意进行器官捐献后,将心脏捐献给了正在北京安贞医院等待换心的一名江西男童。这一善举在进行的过程中得到了广西、北京两地航空、医疗等相关机构和人士的大力帮助,同时也受到了社会各界的关注和支持。
然而几天后,却有法律界学者对这场器官捐献中,能否通过“脑死亡”的标准认定他人死亡的问题产生了争议,并进一步提出,由于目前我国法律对死亡的认定标准没有明确规定,因此对一个并未死亡的人摘取心脏的行为并不妥当。
对于这一问题,国家卫生计生委新闻发言人宋树立在5月9日召开的国家卫生计生委例行发布会上表示,2011年4月原卫生部办公厅曾印发《关于启动心脏死亡捐献器官移植试点工作的通知》,在其附件里,公布了中国心脏死亡器官捐献分类标准,共分三类。一类是指国际标准化脑死亡器官捐献,二类是心脏死亡,三类是混合的。
针对脑死亡案例,符合判定脑死亡并可用于器官移植也需符合三个条件,一是要经过严格的医学检查后,各项指标符合脑死亡国际现行标准和国内最新脑死亡标准,由认证专家明确判断为脑死亡。二是家属完全理解,并且选择按脑死亡标准停止治疗、捐献器官,有一个双方认可。三是同时获得案例所在医院和相关领导、部门的同意和支持。符合这三个方面的标准,就可以判定脑死亡,并且用于器官捐献。
同时,宋树立也表示,目前脑死亡的法律标准现在确实还处于发展过程当中,国家卫生计生委会视情况和相关部门商定来对其加以推动。但无论是按照世界卫生组织确定的器官捐献的原则,或是国际惯例,或是我们国家的标准,都不能为了捐献而判定死亡,必须要满足知情、达到一定的标准、获得相关部门同意的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