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院院长副院长受贿百万落马 医药代表被判10年

2014-04-21 10:10 来源:浙江在线 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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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个名叫范亚平的医药代表为获取医院统方,给多家医院的药房工作人员和主管领导行贿,被重判有期徒刑10年。杭州市中院在近日的二审中,维持了一审原判。

这也是“两高”《关于办理行贿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去年1月1日实施以来,行贿人因行贿单个罪名在杭州乃至浙江被重判10年的案例。

此前,相关检察院反贪部门负责人接受记者采访时曾表示,反贪局2012年收到一条医疗器械回扣的线索,意外发现医疗卫生系统的药品回扣问题更严重,通过外围排查最终锁定了行贿人,成功查办了12个人的窝串案,涉及受贿金额上百万元。

获取医院“统方”8年给相关人员行贿

“统方”是医院对医生用药信息量的统计。根据有关规定,医院严格“统方”权限和审批程序,未经批准不得“统方”,严禁为商业目的“统方”,防止医院中个人或部门为医药代表提供医生或部门一定时期内临床用药量信息,供其发放药品回扣的行为。

而从2004年起,范亚平做医药代表时,就开始给医院相关人员行贿,涉及的医院总共有3家。目的是在药品采购过程中谋取竞争优势,或者在增加已有药品销售过程中,要求相关医院药房工作人员违规统方提供帮助,谋取不正当利益。

范亚平被调查时,反贪人员根据其他案件线索已经掌握了她向某医院药剂科西药房尤某、一家中医院药剂科西药房俞某行贿的部分事实。但她避重就轻,只交代了向尤某、俞某、另一家医院药剂科副主任朱某等6人行贿10多万元。

让范亚平没想到的是,在她被叫进检察院的第二天,反贪局就对她采取刑事拘留措施。范亚平这才意识到,自己是逃不过了,才将2004年至2012年之间向几家主要医院相关人员行贿的事情和盘托出,从而引发当地医疗卫生系统的“地震”。

医院院长、副院长都被“拉下马”

这个窝串案牵扯的不止是医院药房工作人员,还包括两名副院长。

法院审理查明,除尤某、俞某之外,范亚平给陈某、杨某、朱某、濮某、王某等人以财物,赃款及部分赃物共计1323716.9元。

2009年下半年至2011年底,范亚平为在药品采购、维持临床用药等方面,得到某医院副院长、药事管理委员会成员、主任濮某的关照,送给濮某9万元、5000元的杭州大厦购物卡1张及LV男包一只、翡翠挂件1件(无法估价)。

另外一名落马的是另一家医院院长王某,2010年下半年,范亚平为在药品采购方面得到王某关照,送给对方3万元及书法作品两幅(无法估价)。

从范亚平处受贿最多的为某医院办公室副主任杨某,2005年5月至2011年1月之间,范亚平为在药品采购等方面得到关照,先后送给杨某665658元。

丈夫去送钱都算在她头上

2013年11月22日,法院一审以行贿罪判处范亚平有期徒刑10年,并处罚金3万元。

范亚平以量刑过重为由提出上诉,在上诉中,范亚平提到,自己2009年就改行做化妆品生意了,给医院工作人员送钱都是让她丈夫在做。此外,范亚平的辩护律师提出,“两高”关于行贿“情节特别严重”的司法解释在2013年1月1日才开始生效实施,而范亚平的行为都发生在之前,对范亚平重判10年有期徒刑不公平。

法院审理则查明,虽然2009年之后由范亚平丈夫接手药品经营,但受贿者和相关证人都证实,范亚平有告诉他们由丈夫联系统方的事情,并按事先约定进行操作,统方费按原来的标准支付,直接打进受贿者银行账户。

而根据“两高”关于行贿“情节特别严重”的规定,本案行贿数额100万元以上,且向三人以上行贿,属于情节特别严重。根据两高《关于适用刑事司法解释时间效力问题的规定》,对于司法解释实施前发生的行为,行为时没有相关司法解释,司法解释施行后尚未处理或者正在处理的案件,依照司法解释的规定办理。

据此,杭州市中院二审(终审)认为,原审判决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驳回范亚平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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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 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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