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甦雁代表提交医疗场所治安管理条例建议草案

2014-03-06 17:29 来源:医学界 作者:郭惊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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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为第十二届全国人大代表,江苏省徐州市第一人民医院眼科主任医师、徐州市眼科医院院长、徐州市眼病防治研究所所长李雁近日抵达北京,开始了履行人大代表职能的两会之旅并提交《医疗场所治安管理条例建议草案》。

一、医疗场所是公共场所,进入此场所的人员,无论患者、家属或者其他人员应严格遵守公共场所的所有法律法规。同时,医疗场所又是医治患者、救死扶伤的重要场所。为使医疗活动不受干扰,任何人(不限国籍、人种)在进入本场所之后应严格遵守本条例,如有违反,将按本条例给予相应处罚。

二、医疗场所包括的范围:所有合法从事医疗活动的所有场所包括各级医院(一、二、三级医院),各类门诊部、诊所,疾控中心、防疫部门。

三、面向社会开放的医疗场所治安条例所限定的区域包括医院大门及其各进出口,直线距离50m以内的矩形范围;在此区域内严禁举行下列针对医疗部门的聚众行为、个人行为:阻塞交通(马路、辅路、人行道);身体占道;两人以上拉横幅、贴标语、喊口号、大声哭嚎、使用扩音器等、坐地占道、吐口水;殡丧行动(烧纸、撒冥纸放棺木、寿衣、披麻戴孝和其他一切与殡丧有关的行为);不听劝阻继续实施,其组织者依法治安拘留15天,主要参与者5-10天,并处以2000元罚款。

四、医疗场所要确保监控系统处于录制状态,记录的过程作为法律证据之一,任何人不得刻意隐瞒、删减录像等证据,否则按相关法律依法处理。

五、医院保安人员,无论隶属关系是谁,在维护治安过程中的行为受到法律保护。须尽力制止一切违法行为,不尽责或者临阵逃脱者,按有关法规处理。保安人员对待医护人员和患者一视同仁。

六、严禁在医疗场所,恐吓、威胁、谩骂医护人员,如有上述行为,医护人员应立即报警,并有权停止针对肇事一方的诊治活动,因延误时间产生的一切后果由肇事方承担。警察出警后,必须将肇事者带离现场,并立即拘留3-5天,处以2000元治安罚款及书面道歉,在公众媒体上刊登3日。

七、任何人不得使用暴力对待医务人员,如有发生,轻者给予行政拘留15天,罚款2000元,并写出书面道歉,在公共媒体上刊登3日,承担全部由此产生的医疗费用和其他相关费用。已构成犯罪者依法按照故意伤害罪和故意杀人罪予以刑事拘留。

八、民警在接到报警后,应及时赶到执警现场。隔离并带走报警人到当地派出所做真实笔录。当值医务人员在办公室做相应报警笔录。派出所应在24小时内将处理结果告知双方。如有虚假不实笔录,民警应给予警告。

九、在医疗场所,严禁携带危险器具(参考航空安检条例),医院保安人员有权要求进入医院的个人出示包内物品,例行安全检查。危险刀具当即没收,交由警方保管。如确有必要,由警方适时返还本人。

十、严禁在限制场所内张贴任何医疗广告和信息、纸贴(广告栏内除外),确认为其本人散发的纸质广告,由本人负责全部回收,贴于地面的必须起走,并处以500-1000元罚款。如无能力清除,可缴纳一定费用,由警方雇人清理干净。

十一、在限制范围内,不得有乞讨、摆地摊、残疾人叫卖、街头表演等聚众行为。

十二、急诊医疗过程中,家属应在附近等候,随叫随到,以免干扰正在进行的医疗诊治活动。如需家属在场,需有医务人员同意。醉酒人员就医,在神智尚未清醒时,医护人员有权暂缓接诊。如有疾病危及生命,需做好醉酒患者肢体限制后再进行医疗救治。

十三、医疗活动和医疗纠纷不得同时进行。在没有完成纠纷处理之前,医务部门有权拒绝为其继续诊疗(指违法的患者本人或家属)。凡在医院发生医疗纠纷并产生暴力冲突的个人,医院有权终止与他的医疗合同,并报上级主管部门备案。如施暴者再次出现在医疗场所,院方有权报警限制他的活动,防止再次发生暴力行为。除非在医调委、医管部门专职人员在场,向医院做出严肃的书面保证书后,方可在保安人员陪伴下就诊。不得私自行动。就诊前需接受必要的安全检查。

十四、在诊疗过程中,医生有权优先诊疗高龄、体弱、急诊、会诊以及2岁以下婴幼儿、在职医务人员和有困难需要帮助的患者。请其他等候患者同情和谅解。

十五、就诊人员不得以任何方式干扰医生诊疗工作以及护士的辅助工作,听从安排,其诉求在经得同意后方可实施。候诊厅的座椅一人一座,不得用物品占据空位。不得大声喧哗、吵闹,佩戴助听器听力不佳者,需特别告之,需有家属陪同。医疗场所全禁烟。

十六、医护人员的违规违法行为按照相应的条例法规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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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 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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