想离职却遭遇医院 31 万「高额索赔」 该怎么办?

2016-10-24 19:53 来源:丁香园 作者:李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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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浙江舟山某医院医生辞职,遇到了非常麻烦的法律困扰:该医生 2012 年 7 月参加工作,曾于 2012 年 9 月至 2015 年 9 月参加医师规范化培训,现在该医生想辞职,单位给计算出了约 31 万元的辞职赔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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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万元,实在很难令人相信,这是一位工作仅 4 年的医生辞职需要赔偿的数额。而实际上,在医院签订的培训合同里更是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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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违约,需赔偿培训期间所有费用(包括工资、奖金、及一切福利待遇以及培训费用和房租等)的 3 倍违约金。如果按 3 倍计算,医生辞职的赔偿金额可达 90 余万元。如此高昂的违约金,无数人在问,这合理么,合法吗?

许多医疗界人士和法律界人士,包括一些对医疗不了解的社会人士,看到这些真实案例,都会对这一赔偿数目目瞪口呆。多年以来,医疗界并未得到法律界的广泛支持和融入,相互轻视,交流不足,其实已经造成了严重的恶果:许多医务人员的合法权益被各方面限制和侵害,而且这并不是个别现象,已经慢慢扩展,而医疗界自身和法律界均缺少有力的发声。

现实中另一个例子,宁波某医院的内部文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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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机构虽是一个高学历、高知识分子集中的行业,但是许多单位表现出的法律知识和法律素养实在非常欠缺。二倍赔偿的规定,以内部红头文件的形式被固定下来,当医师和人事部门交涉之时,他们就可以振振有词:「我们不参照劳动法,两倍赔偿是合法的」。可法律到底是如何规定的呢?

按照《劳动法》的规定,赔偿不能超过违约金,两倍三倍的赔偿金额肯定不合法。

按照人事方面的法律,人事部《关于事业单位人员聘任制度有关问题的解释》(国人部发 [2003]61 号) 第 17 条:在聘用合同中对培训费用没有约定的,受聘人员提出解除聘用合同后,单位不得收取培训费用;有约定的,按约定收取培训费,但不得超过培训的实际支出,并按培训结束后每服务一年递减 20% 执行。

第 23 条:下列聘用合同为无效合同:(1)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聘用合同;(2)采取欺诈、威胁等不正当手段订立的聘用合同;(3)权利义务显失公正,严重损害一方当事人合法权益的聘用合同。   

《浙江省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制度试行细则》第二十一条规定:违约金的设定应当遵循公平、合理的原则。浙江省人事厅关于执行《浙江省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制度试行细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二条:聘用合同当事人就违反服务期约定违约金的,违约金数额不得超过单位因出资招聘、培训或者提供其他特殊待遇而发生的实际支出。受聘人员违反服务期约定,其应当承担的违约金按照实际支出发生后受聘人员在本单位的服务年限平均逐年递减。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一庭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 2009 三十九条:《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二条中规定的「培训费用」,不包括劳动者接受专项培训期间的基本工资;「专业技术培训」是指为提高劳动者特定技能而提供的培训,不包括上岗前的培训和日常业务培训。

因此医院人为制定的两倍、三倍的赔偿费用,要求赔偿基本工资,延长服务期限,既不符合劳动法规,也不符合人事法规。现实中,部分人士辩解,事业单位既不执行劳动法规,也不执行人事法规,应依照《合同法》和《民法》,这部分人士不知有无仔细学习过《合同法》和《民法》?合同法分则,合同种类中根本没有劳动合同的项目,而且《合同法》第五十四条、《民法通则》第五十九条均规定「显示公平」的行为「可予以变更或者撤销」。

医务人员的每一点权益获得都是艰难的。一则真实案例,2005 年 9 月苍南医生上官先生向单位提出辞职,医院已同意,却被苍南县卫生局压着不予办理。仅仅希望卫生局批准办理手续这一点,他两次申请仲裁被驳回,两次与卫生局对簿公堂,均被法院驳回诉讼请求(来源《温州都市报》)。此事历时近 3 年,最后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决:苍南县卫生局无故长期不予办理辞职手续违法,责令其在判决生效 10 日内为当事人办理手续。

医务人员虽然头顶着诸多「天使」的光环,但现实中,医务人员辞职所需要的层层手续,如单位同意、卫生局批准、违约金、执业变更等等,每一项都可能成为医师巨大而难以逾越的障碍,经历的曲折更是其他行业难以想像,而法律界关注非常少,也甚少研究。   

劳动、人事法规异常繁多,医务人员往往还牵涉长期培训、执业资格、注册、变更等等,相关法律法规更是琐碎庞杂,熟悉相关法规的律师、仲裁人员甚至法官非常少。本文中浙江舟山某医院医生辞职,也未获仲裁部门的认可。虽然维权之路艰难,但他选择拿起法律的武器维护自身的权益,这非常值得其他医护学习。

我们将持续关注本案例的进展,并希望全国越来越多的法律界人士关心医疗的实际问题,给于广大一线医务人员切实的帮助。

本文作者李江,原宁波大学医学院附属医院神经外科主任医师,现浙江贞信律师事务所医学顾问。

编辑: 陈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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