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位装修还要上班 怎样维权?

2016-09-12 15:53 来源:丁香头条 作者:胡晓翔
字体大小
- | +

编者按:此前因为苏北某医院曝出医院装修危及医生健康的事件,所幸事后报告显示有惊无险。但文章发出之后,头条君收到很多反馈表示单位装修时自己还工作的情况很多。

今天,头条君邀请到江苏省卫生法学会副会长胡晓翔从法律角度解析此类场景中的权益保护如何进行。

胡晓翔,中南大学医疗卫生法研究中心研究员、中国卫生法学会常务理事学术委员会副主任委员、江苏省卫生法学会副会长。

如今,追求速度和经济效益,或者因行业性质工作不得中断,不少行业不少单位,或许都有边装修或刚刚装修完便开业,甚至业务与装修同步进行的情况。    

过去,对于涉嫌新装修而影响健康的投诉,因为现实纠纷太多,似乎是无法可依。  

然而这种纷争的处理,实际上是有办法处理的。

首先是装修材料的选择,有多种档次,是可以在相当程度上追求到环保无害这个结局的。

其次,法律体系内,也不是无法可依。

第一,装饰装修工程,是有质量检测要求的,也是有检测规范的。假如是不合格工程,则依据合同,施工方或供材方可能需要承担责任。

第二,假如检测发现某些要素超标,除了工程上的应对处理之外,单位职工完全可以用「职业病危害因素」的规制来分析处理,并且通过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的途径,解决明确责任和分担损失以合理维权的诉求。

新《职业病防治法》(2011 年 12 月 31 日施行)第四十七条前两款规定是:

职业病诊断,应当综合分析下列因素:

(一)病人的职业史;

(二)职业病危害接触史和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情况;

(三)临床表现以及辅助检查结果等。

没有证据否定职业病危害因素与病人临床表现之间的必然联系的,应当诊断为职业病。

原《职业病防治法》第四十二条前两款规定:

职业病诊断,应当综合分析下列因素:

(一) 病人的职业史;

(二) 职业病危害接触史和现场危害调查与评价;

(三) 临床表现以及辅助检查结果等。

没有证据否定职业病危害因素与病人临床表现之间的必然联系的,在排除其他致病因素后,应当诊断为职业病。

两相比较,新的法律的第二款,去除了「在排除其他致病因素后」的限定,相当于赋予佣工方举证责任倒置的义务,对于保护劳动者利益,十分有利。

编辑: 任悠悠

版权声明

本网站所有注明“来源:丁香园”的文字、图片和音视频资料,版权均属于丁香园所有,非经授权,任何媒体、网站或个人不得转载,授权转载时须注明“来源:丁香园”。本网所有转载文章系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且明确注明来源和作者,不希望被转载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我们联系,我们将立即进行删除处理。同时转载内容不代表本站立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