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洁夫:器官移植不应被血腥和利益玷污

2012-09-25 10:03 来源:www.thelancet.com 作者:任 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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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在接受采访前一天,黄洁夫在青岛大学第一附属医院亲自主刀了一台肝脏手术,有300多名医生和医学生在现场或通过视频观摩学习。

生于1946年的黄洁夫,现任中央保健委员会副主任(正部长级)兼卫生部副部长,也是中国著名的肝胆外科专家。在医学界,他被视为中国器官移植的“掌门人”,备受国内器官移植界医生的拥戴,在国际器官移植界也被高度认可。

多年来,黄洁夫为推动中国器官移植的学术和管理的进步而竭心尽力,特别是为能建立一个符合伦理和中国国情的可持续的器官捐赠移植体系,付出了艰辛的劳动。他上世纪60年代就读于广州中山医学院,80年代后赴澳大利亚留学,学习肝移植技术;归国后,他在中国率先开展了体外静脉转流下的原位肝移植、自体肝移植和亚洲首例肝肾联合移植,成为中国肝移植第二次临床应用阶段的学科带头人。至今,他在繁忙的行政工作同时,仍担任北京协和医院的肝外科主任,每周坚持为患者手术。此外,他还有一项重要的任职——中国人体器官移植技术临床应用委员会(下称OTC)主任委员。该委员会是2007年5月国务院关于器官移植的行政法规《人体器官移植条例》(下称《条例》)颁布后,由卫生部和红十字会共同构建的,是中国人体器官移植事业的管理机构。

采访也自然围绕器官移植展开。8月22日,时值卫生部在青岛召开OTC第十次会议。由2010年10月正式启动的心脏死亡捐献器官移植试点此时已告一段落,亟需为下一步改革定调。未来如何在全国推开心死亡人体器官捐献,如何彻底切断以往制度下对死囚器官的不当依赖,是此次对话的重点。

问及中国未来应建立一个什么样的器官捐献、获取和分配的体系,黄洁夫侃侃而谈。采访中他始终面带微笑,言语温和,仅在谈及近年来器官日益短缺的现状时略蹙眉头。

身为一名政府官员,黄洁夫一直有着 “坦荡直言”之名。早在2005年7月,世界卫生组织(WHO)在菲律宾马尼拉主办的世界器官移植管理高层会议上,黄洁夫首次公开向国际社会坦承了中国使用死囚器官作为移植主要来源的事实,并表明中国政府要加强移植监管的立场,受到国内外学术界关注和欢迎。

2009年,医改方案即将实施之际,他在全国“两会”期间发言,强调医改要让医务人员作为主力军,充分发挥他们的积极性;同时,不要忽视市场机制的重要性。当时,不少人推崇对公立医院实行计划经济体制曾经采用过的“收支两条线”的路径,他则对财新记者直言,一定要走一条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规律的改革新路, “我在医院很多年,太了解在‘大锅饭体制下’做的后果了”。

现在,他担心的是关系到中国器官移植事业生死存亡的器官来源问题。2007年5月,《条例》开始施行,器官移植从此有法可依,这无疑是一个里程碑式的事件。但《条例》并未能详述紧迫和复杂的器官捐献与分配问题。中国依赖死囚器官的制度仍然延续,在其不透明的保护色下,随着死刑宣判的逐渐减少,法制管理器官来源渠道逐步严格,大量的潜规则和黑市交易暗流翻滚。

如何保障以“治病救人”为宗旨的器官移植的可持续发展,使这个事业不被利益和血腥玷污?2010年,在国务院领导支持下,由卫生部和红十字会主导,在全国16个省市已开始着手器官捐献的试点,探索建立一个符合国情的体系,这表明了决策层破旧立新的良好期许。不过,试点之路也并不是一帆风顺。在黄洁夫看来,随着中国社会经济的进步,法制环境的改善,现在向前再走一步的时机已经成熟。“目前我国移植器官来源对死囚的依赖必须终止,要建立一个符合社会伦理标准的公民自愿捐献的体系,新的体系一旦建立,人民群众才能有可靠的移植器官来源,我们有望在短期内取消依赖死囚器官为器官移植主要来源的做法。”黄洁夫说。

器官移植现状

“堵”的同时更要“疏”,只有彻底解决了器官来源,才能真正从源头上解决问题

财新记者:谈到器官移植,人们往往想到的就是漫长的等待和昂贵的费用。而近两年来,媒体和公安部门曝光非法器官交易似乎越来越频繁,出现了很多案例是把伤害一个生命作为延续另一个生命的手段。你怎么看待这样的现象?目前器官移植领域遇到了什么样的挑战?

黄洁夫:器官移植是上个世纪医学科学的重大进展之一。患有终末期器官衰竭濒死的病人,换上一个逝者捐献的器官就能健康存活下来,这是自远古时代开始,人民大众的梦想追求。中国的器官移植从上世纪60年代开始起步,道路艰难曲折,到现在每年大约有1万人次接受器官移植手术,挽救了大量晚期器官功能衰竭患者的生命。

中国的器官移植这些年有了很大进步,同时也存在很大的挑战,根子在器官来源上,如器官匮乏、非法器官买卖和器官移植旅游等。由于长期以来缺乏公民自愿捐献的移植器官,主要依赖死刑犯器官得以构成器官移植主要来源,这严重制约了移植事业发展,不利于学术队伍职业道德建设,也难以保障移植医疗服务的质量和安全。

虽然在发展公民自愿捐赠体系之前,一些国家也曾使用过死囚的器官,但现在都建立了国家层面的移植捐献体系,均已经废弃了“死囚器官”的做法。而目前中国是惟一一个系统性利用死囚器官进行移植的国家,这严重影响了我国作为一个文明进步的政治大国的形象。卫生部统计数字显示,至2009年年底,65%的器官移植是从死亡者遗体中获取,其惟一来源是死囚。另有35%的移植使用活体器官。国际社会和移植学界认为死刑犯的基本权利应得到有效的保障。尽管死刑犯也享有捐献与否的选择权,但特殊的身份和正在服刑的环境与死刑器官获取方式却很难保障其权利的落实,难免存在法律漏洞和“潜规则”。虽然中国政府有关法律部门严格要求对罪犯器官的摘取只能在获得死囚或者家属的告知同意之后方可进行,但要保证地方机构很好执行这项规定非常困难。广大移植界医务人员与法制部门都认识到应该尽快改变这种现状。

中国社会的进步导致现在中国每年的死刑判决都在减少,中国司法部门现是采用“少用、慎用”死刑,而长期规划目标是随着中国社会经济的发展最终会像许多先进国家一样废除死刑。

中国如果不能建立一个公民志愿器官捐献体系,器官的严重短缺将不可避免。我国器官移植事业发展现在已经到了一个关键时刻。

器官移植事业要实现可持续的发展,必须破除对死囚器官的依赖。中国的器官移植,必须建立一个符合普世的伦理价值和符合中国国情的可持续发展的器官捐赠系统。

财新记者:我们了解到,死囚的器官数量大约每年降低10%,但同时,这些年活体器官移植的数量是有所上升的,里面的问题也不少。

黄洁夫:由于供需的巨大矛盾,而器官移植是一项救命的手段,死囚器官的减少导致了对活体器官使用的增加,这带来了新的问题。我国新近出台的刑法已将非法器官买卖列入。活体器官移植是一种不得已的非常手段,尽管捐献精神感人,但不应大力倡导。

例如,成人活体肝移植,必须将活体肝脏捐献者的肝脏切除一大半才能满足需要。右半肝切除是个腹腔大手术, 30%以上的捐献者遭遇各种术后的并发症,0.05%的活体肝脏捐献者会发生死亡情况。

活体肾脏捐献相对于活体肝脏捐献风险会小一些,但也会导致对供者健康的损害,也违背了“无损害”的医学伦理原则。现在我国的卫生政策和社会保障水平也不应大力提倡推广活体器官移植。中国的医疗保险水平虽然不断提高,但并不能提供给发生并发症的活体器官移植供者长期的医疗保障。活体器官捐献即便在发达国家也是面临诸多伦理上的争议。欧洲已有一些国家开始禁止“活体移植”,美国一些州也开始有更严格的规定。

我国2007年的《条例》严格规定将活体器官移植限制在近亲属之间。但由于极端旺盛的需求、有限的器官供给和巨额利益驱动,中国活体器官黑市在各地涌现。通过器官中介形成的巨大利益链诱使穷人出售器官给愿意出高价的富裕人群,违反了中国医疗体制改革追求公平的原则。

为有效地监管活体器官移植,卫生部出台了政策,要求活体器官的移植必须经过省级卫生行政部门的批准。通过对活体器官移植加强审批来打击器官买卖黑市,但“堵”的同时更要“疏”,只有彻底解决了器官来源才能真正从源头上解决问题。

试点先行

现试点经验已经成熟,到了可以全国推广的阶段了

财新记者:你反复提过,中国的器官移植从业者当前面对两个尖锐的问题,一是要保证当下供移植的器官资源是合法且合乎伦理的,获取器官应恪守的伦理原则是什么?二是政府如何建立并且保证与器官移植相关规则的执行?目前应对这两个问题合适的答案是什么,什么是打破器官移植行业瓶颈的好办法?

黄洁夫:由于器官移植医疗服务的特殊性,它需要对供者器官的来源及分配、受者的选择和移植质量等方面进行严格的管理。捐献者本身无法从捐赠中获得直接利益,因此需由政府部门制定相应的法规来保护捐献者的权益。捐献的原则是自愿、无偿的爱心奉献,国家应通过一个科学捐献体系来实现器官登记,并通过合理的捐献程序和政策来确保捐献者权益,保证移植器官的质量以及器官的公正分配和合理使用。受者的筛选也应基于“病情优先”的原则,而非市场需求(即“谁出高价谁获得器官”)的原则。同时严格掌握适应证以确保医疗质量和受者安全。

我于上世纪80年代末期回国,从90年代初期开始,由中山医科大学与华西医科大学、浙江医科大学、同济医科大学及天津市第一中心医院等一批海外归国学子开创了我国肝移植的临床应用新时期。从那时起,我们就意识到我国器官移植发展固然有技术上的要求,更重要的是法制管理体制的建立。

我调到卫生部工作后,在卫生部党组的支持下,2006年卫生部出台了我国第一部器官移植行政法规——《人体器官移植技术临床应用管理暂行规定》,从此,器官移植的规范管理才真正迈开步伐。走到现在已经六年,应该说,尽管道路曲折,但是我国器官移植监管仍取得了明显的进步,特别是我国现已启动的由卫生部委托中国红十字会负责主持的我国人体器官捐献试点工作,即心脏死亡遗体器官捐献(donation of cardiac death,DCD),已取得了明显的成果,相关政策和机构的配套落实后,将有望彻底取代以往依赖死囚提供器官来源的制度,能为人民群众提供更优质的器官移植服务。

财新记者:据我们了解,试点的推开是循序渐进的。最早在2010年,卫生部委托红十字会运作,全国16个省市已开始着手器官捐献的试点; 2011年5月至2012年5月又进一步在此框架下,进行了为期一年的心脏死亡捐献器官移植试点,鼓励符合条件的三甲医院来申请,把捐献的器官纳入独立的获取、分配系统,提供给参与试点的医院进行移植手术,器官的捐献和获取、移植对接起来运行。试点的成果如何?

黄洁夫:这个试点项目已经有结果了。到今年的8月31日为止,心脏死亡捐献移植试点共完成465例器官捐献,其中广东省完成100多例。但这只是一个谨慎的试点工作,因为我们只在中国的十分之一有条件的医院和地区“先行先试”。现阶段我们不是追求数量的扩张,试点就是要试出经验,寻找出一个适合中国的政策,更要有中国的创新,包括技术上和管理上的创新。我们是积极而又稳妥的推进。

试点过程中由国家红十字会与卫生部共同努力,已建立了国家层面的器官捐献工作委员会,人大和政协的国家领导人参与,两个部门党组高度重视,各级红十字会与试点省市卫生厅局共同参加,还有广大移植专家的勤奋工作与探索,现试点经验已经成熟,到了可以全国推广的阶段了。

标准的建立

阻碍我国器官捐献不是我国的文化传统,落后的是我们现行的行政管理体制

财新记者:你此前也反复强调,要建立既符合伦理价值,又符合中国国情的器官捐赠移植制度,体现在器官移植事业上,你所说的创新举措有哪些,在操作层面上如何实现预期的目标?

黄洁夫:国际上普遍认为器官捐献必须满足“死亡”“自愿”“无偿”三个条件,现在我们中国的“心死亡”捐献,则结合了中国的传统道德、文化,是个创新性的综合的捐献体系。以前中国器官移植学界也有人反对像现在这样搞一套“心死亡”捐献制度,认为只有西方国家搞的方法才行,这是他们对我们制定的“心死亡”标准不了解,这有一个学习的过程。我问他们,“死囚器官”捐献是不是“心死亡”捐献?当然是!应该说,我国有比世界上任何国家都要多地采用“心死亡”器官的经验。经过试点工作,现在绝大多数移植专家都形成了一致的意见。因为大家都认识到,只有这条路才是挽救中国器官移植事业的惟一的出路,试点经验表明,合理采用“心死亡”捐献器官,临床疗效远远优于“死囚”器官,与西方国家的“脑死亡”捐献效果相同。

我认为,中国目前的捐献试点有几个亮点。第一点,是将国际上脑死亡和传统的心死亡概念有机结合在一起,结合中国的国情来有效地推动捐献开展——脑心双死亡器官捐献(DBCD)。第二点,中国的捐献体系由独立的第三方,即红十字会来操作,避免了器官使用上的利益冲突,这是中国的独创。第三个特点,结合中国的国情,我们对相应的器官捐献者的家庭也有人道主义救助,但这不是金钱买卖。

世界卫生组织(WHO)赞同我们的尝试,世界器官移植协会主席Delmonico教授认为,这是中国对世界移植事业的创新(Innovation)。我们试点方案已在世界著名医学杂志《柳叶刀》发表,国际上是正面的反应。

财新记者:从使用死囚器官转向公民自愿捐献,绕不开的问题是有明确的死亡标准让捐献人知晓。请你对脑死亡和心死亡概念有机结合方案的形成背景做些介绍,另外具体怎么执行?

黄洁夫:按世界上公认的伦理学原则,国家在器官捐献模式的开发选择上存在一个先后顺序,即脑死亡捐献、心死亡捐献、亲属活体捐献、非亲属活体捐献,我们应依据这种优先原则推行器官捐献的工作。

现在世界上已有90多个国家把脑死亡作为死亡的判定标准。脑死亡是最科学的死亡判定标准,我与中国很多医学专家也曾建议应将脑死亡作为死亡的标准之一,并于2003年发表了我国“脑死亡”判断标准。

“脑死亡”立法可以推动器官移植工作更好的发展,但“脑死亡”立法与“器官捐献”两者并无必然联系。例如,一些亚洲国家如日本,“脑死亡”已于80年代立法,但仍未能促进公民逝世后器官捐献。由于中国的文化传统,人们对死亡尤其是“脑死亡”的认识还有一个过程,应充分尊重这样的现实国情,不能仅仅为推动器官移植才去推动“脑死亡”立法,也不能因为“脑死亡”尚未立法,就不推动器官捐献体系的建设。

鉴于当前中国广泛推广脑死亡标准的时机还不成熟,医学界也需要一段时间去建立中国脑死亡判定的科学标准、程序和专业队伍,人民群众更需要知识的普及和教育,所以我们建议在现阶段,心死亡和脑死亡两套死亡标准可以同时存在,即民众可以自主自愿选择死亡标准,管理层面仍应以心死亡为统一标准。

1995年,国际上制定了DCD的Maastricht标准(马氏标准),最近调整为五类标准,在此基础上,卫生部去年公布中国DCD试点公民逝世后器官捐献的三大类标准。一、中国一类(C-I):国际标准化脑死亡器官捐献(DBD),即:脑死亡案例,经过严格医学检查后,各项指标符合脑死亡国际现行标准和国内最新脑死亡标准,死者家属完全接受脑死亡标准,并经过相关规定程序予以确认者;二、中国二类(C-II):国际标准化心死亡器官捐献(DCD),即包括Maastricht标准分类中的马氏I—V类案例;三、中国三类(C-III):中国过渡时期脑-心双死亡标准器官捐献(DBCD)。这是我们现阶段进行试点工作的重要依据。我们还采用了体外膜肺氧和技术(ECMO)等,使脑死亡与心死亡能很好的结合运用,兼备了国际上“脑死亡”与“心死亡”捐献的长处,避免了文化认同中的误区,是一种“有中国特色的”器官捐献体系。

财新记者:标准有了,但在捐献过程中,如何保证捐献人的知情同意权得到充分的尊重?中国传统文化是否会有影响?

黄洁夫:我最近在中央电视台的《新闻调查》栏目做了一期访谈,名字叫“生命的礼物”,其中我回答了这个问题。简单的一句话是“阻碍我国器官捐献不是我国的文化传统,落后的是我们现行的行政管理体制”。中华民族文化是提倡爱心、和谐、奉献、慈悲、救人的,问题是怎么去组织民众发扬光大民族文化中的“人性光辉”。民意调查表明我国已有很大规模的潜在器官捐献人群,特别是在经济发达地区和年轻人中间,爱心奉献的意识很普遍。卫生部做过一个民意调查,发现在中国青年学生中有70%赞成器官捐献。当然,在决定器官是否捐献的过程中,我们中国尚未形成“推断同意”的规定,目前一定要确保直系亲属的意见得到充分表达,也就是说,目前主要适用“家属同意”的概念。

我们规定必须符合下面三个条件之一方可实施捐献。第一,捐献人生前以书面遗嘱或其他方式表明同意捐献;第二,捐献人近亲亲属书面同意,且死者生前没有做出相反的意思表示;第三,捐献人生前意识清醒,且有同意捐献的口头意思表示,并有不参与该人体器官摘取和植入的医师两人以上及律师和公证人员书面证明,且近亲亲属不反对,医院伦理委员会要确保符合上述标准。

制度架构的关键

器官捐献工作涉及到社会、伦理、法制、教育、文化等诸多方面,这项工作的顺利开展需要高层领导的政治承诺和决心

财新记者:老百姓也很想进一步了解,红十字会通过什么样的形式参与器官捐献移植的工作,作为一个准官办的机构,如何保证它工作的公正透明?

黄洁夫:现在很多老百姓都有捐献的意愿,但苦于捐献无门。为了避免产生利益冲突,器官捐献不能完全由医疗机构来操办。中国的捐献体系因此设计了由作为独立第三方的红十字会来操作的架构。例如,美国由政府授权的移植领域的专家来成立一个OPTN(器官获取与移植网络)进行器官的获取与分配,但中国目前还没有这样的非营利机构、NGO组织。而我国红十字会是一个很健全的实行人道主义救助的组织,我国的无偿献血、骨髓库和组织捐献,红十会都做了卓有成效的工作,有很好的工作基础与队伍。

我们立足于符合中国国情。这个独立第三方必须与医院相对独立,可是又必须具备医院的专业能力,否则根本无法完成复杂的器官获取和保存的操作。我国红十字会虽然有些官办色彩,但正在进行重大的改革,委托红十字会做器官捐献的组织工作是红十字会改革发展的最好机遇,也是红十字会“生命永存”爱心理念的最好体现。

人性都有弱点,我们现在要建立一个好的制度,把人性光明的那一面发挥出来,把黑暗那一面要压制下去。我坚信我国红十字会能做好这项“利在千秋”的意义深远的工作,这也是与我国社会文明建设目标完全一致的。

财新记者:这个制度在试点中已经初具形态,你能否介绍一下它的总体架构?

黄洁夫:我们要建立中国的机构,确保政策的准确执行。机构方面可以说已经初步到位。现在的管理机构,也就是人体器官移植技术临床应用委员会(OTC)要进行重组。它是现行《条例》中规定的器官移植事业的主管机构,其具体的职能会进一步扩充,下辖的机构设置也会再进一步完善。人体器官捐献工作委员会办公室设在红十字总会,国务院文件已明确了红十字会在器官捐献与获取中的地位,并已批准成立了“人体器官捐献管理中心”,164家具有移植资质的医院都要聘用器官捐献协调员,并与红十字会建立联系。

一个国家的器官移植体系应该由以下几个部分组成:人类器官捐献登记系统、人类器官获取和分配网络、器官移植临床服务系统、器官移植后登记系统。同时,中国将建立器官分配与共享系统(COTRS),该系统包括下列四个部分:受者管理系统、等待器官列表管理系统、捐献者管理系统、器官分配/匹配系统。后者可以合并成一个安全可靠的计算机网络,使广大公众可以看见和感受到医生和执法部门从道德和法律上是公正和透明的,从而增加公信力和执法力度。

今后,我们会根据器官移植工作的具体环节来设置机构职能,上游的器官捐献由红十字会负责,下游从事移植的医院的监管由卫生部负责,中游的器官获取和分配则由红十字会和卫生部一起负责,现在困难的是中游工作机构与机制的建设。

我们要充分借鉴国外的器官获取组织(OPO)及美国器官资源共享网络(UNOS)的相关组织架构和工作流程,未来会成立一个全国性的专门的器官获取组织,它必须是一个强有力的组织,由卫生部与红十字会共同领导,有强大的专家团队参与(移植、伦理、法规、神经等学科专家),并要中国医院协会参与行业的自律与监管。在各地还会组建具体的执行部门,也就是说,器官的获取和分配上完全阻断医院利益的干扰,做到公开透明。比如,参与器官移植的医生不能参与死亡鉴定,否则可能因为自己的需要去干扰判断,整个过程处于红十字会的监督之下。器官获取之后,有关数据则进入全国器官分配与共享系统,根据国际通行的医学伦理和科学的分配原则,综合考量整个系统内登记在案的患者资料,分配给最需要且最符合条件的患者。这个分配平台、整个的技术体系,现在已经建立起来了。我们还要再发布《中国人体器官获取与分配管理办法》,从制度上确立规范。

财新记者:据了解,目前整个架构里面,还会设有一个“人体器官移植基金会”,它的功能是什么?

黄洁夫:器官捐献,应该遵循的是爱心奉献的无偿原则。但为了捐献工作合理、合情并合法,我们认为器官的捐献可以采取经济补助的激励政策。器官移植要有中国的救助制度,有中国的收费体系,这是中国的特点。但这个钱不能是用来牟利的,基金会的设立与此有关。

器官捐献一定会涉及钱,器官捐献的登记、分配、保存、器官的获取过程都会涉及必要的经费需求。此外还要考虑到器官捐献者在医院治疗过程中的医疗费用负担和捐赠者家庭的困难,提供一定的人道救助经济补偿,比如住院医疗费用的减免、捐赠者家庭的医疗保险、困难救助、学费优惠、税收减免,包括殓葬费用等都可以纳入考虑。其实国际上的救助也是一样的,西方的OPO和UNOS也都是必须依靠收取费用才能够支撑他们的运作, 但它是非营利机构,收钱不是去赚钱和谋利,而是为了帮助更多人,可持续运转。

我们成立一个相应的基金会,真正受益的人要出钱,此外社会要出钱,慈善事业也可以出钱。比如说你受益了,出于良知可以捐一些钱给基金会,同时,器官的获取费用由基金会来筹集,但器官的捐献者、负责手术的医院以及器官的受益者之间并没有直接对应的利益关系。这个比较复杂,这个钱和医院的手术费又是另外一回事,手术费是手术费,器官是器官,而且器官获取的费用并不是器官本身的费用,器官本身是无偿捐献,没有费用的。基金会的存在就是要避免器官买卖,科学且公平地筹集和分配获取器官的资金,切断器官供需之间的利益纽带。

财新记者:全面建立这套新制度,目前尚有待克服的困难是哪些?

黄洁夫: 器官捐献工作涉及社会、伦理、法制、教育、文化等诸多方面,这项工作的顺利开展需要高层领导的政治承诺和决心,除了卫生部与红十字会以外,还需要政府多个部门,诸如公安、交通、教育、民政、宣传、妇联等的配合和支持。

求索社会认同

要靠工作人员的职业道德和社会良知,还得靠媒体、社会、司法和卫生行政监管与行业协会自律

财新记者:改变使用死囚器官的体系,短期内会不会带来器官进一步短缺的压力,如何实现新旧制度的平稳过渡?

黄洁夫:应该说我们已有充分条件可以做到平稳过渡了,因为现在的试点仅仅是动员了全国潜在捐献能力的十分之一,现在已经有465例捐献,一旦推广,全国百分之百纳入捐献体系,最少是四五千例,一位捐献者可以提供多个器官,器官数量上就已经远远超过死囚捐献数量,而且可以保证好的器官质量,减少术后病原体感染机会。

中国现在潜在的捐献器官来源,比如说发生交通意外的,仅用官方公布的数字,每年至少有9万人死亡,它的十分之一就是9000,只要工作做到家,人民群众支持这十分之一的比例进入到捐献体系是没有问题的。

中国所有的医院,ICU重症病房的潜在捐献者,每个大医院每年大约超过100人符合器官捐赠条件,全国的三甲医院800多家,也就是有8万多例符合条件的捐赠者,只要十分之一可以成功捐献,器官就有多少?许多移植专家都向我反映,他们都持乐观态度,认为我国移植事业会走上一条阳光大道。

所以全国一旦推广DCD的话,近几年内,中国可以取消对死囚器官的依赖。广东的试点就表明,按目前的情况,明年广东的DCD完全可以超过死囚器官的数量。捐献体系的器官数量增加了,对死囚器官的依赖自然而然就取代了。死囚也应有尊严地死亡,我们并不反对死囚犯中有真正自愿来捐献的人,也可以进入这个体系,通过透明公正的获取和分配体系进行捐献,完全纳入这套正规的符合社会伦理的新制度。

财新记者:未来《条例》等法律法规是否作出相应的调整?

黄洁夫:中国的《条例》必须符合社会伦理标准,《条例》的制定是必须建立在一定的物质基础之上的。我们在全国建立一套新的器官捐献体系,就是为完善《条例》修订做物质准备。这不是纸上谈兵,全国性的体系建立起来,《条例》修订案出台的时机也就成熟了。

财新记者:这个新的体系靠什么赢得社会的信任?

黄洁夫:有了公开公平透明的制度架构,要靠参与这个体系工作的人的职业道德和社会良知,还得靠媒体监督、社会监督、司法监督和卫生行政监管与行业协会自律。当然,我们需要广大人民群众的理解支持,共同地去做好这件“功德无量”的大事。

器官移植监管大事记

● 2005年11月,卫生部副部长黄洁夫在马尼拉首次公开承认中国多数移植器官来源于死刑犯。
● 2006年,卫生部印发《人体器官移植技术临床应用管理暂行规定》
● 2007年3月,国务院常务会议通过《人体器官移植条例》。
● 2007年7月,卫生部要求各医院停止给外国人做器官移植手术。
● 2008年,卫生部人体器官移植技术临床应用委员会(OTC)第四次会议作出决定,“两个患者家庭之间交叉供肾是合法的。”
● 2009年,卫生部制定关于规范活体器官移植的若干规定严格限定亲属的范围。
● 2010年3月,中国红十字会和卫生部联合启动了全国人体器官捐献试点工作。
● 2010年10月,卫生部在其官方网站公布具有人体器官移植资质的医院名单及其相应人体器官移植项目。全国共有163家医院列入名单。
● 2011年,全国人体器官捐献试点扩大到了16个省份。
● 2011年5月,启动心脏死亡捐献器官移植试点工作,公布了心脏死亡的三个标准。
● 2012年,《人体器官移植条例》修订工作列入国务院立法计划,将进行修改。

编辑: zhongguoxi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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