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闹入刑」并不值得欢欣鼓舞 或可加剧矛盾

2015-11-04 12:43 来源:丁香园 作者:阿源老师
字体大小
- |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从 11 月 1 日起正式施行,其中备受全国医务人员关注的是第三十一条,与愈演愈热的医闹紧密相关。

刑法第二百九十条第一款修改为:「聚众扰乱社会秩序,情节严重,致使工作、生产、营业和教学、科研、医疗无法进行,造成严重损失的,对首要分子,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对其他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医生的朋友圈里引起了一阵刷屏狂潮,似乎世界就靠这个拯救了。但是我还是觉得此事的效果并不会太强。

1. 该条款传播范围并没有想象中广

虽说该信息在朋友圈里疯传,但也因为我们的朋友里医生/医学生占的比例较高,现实中跨圈的信息交流并不多。

就好比「阿玛尼的白西装好像白大褂」一样,朋友圈里的医生们并不知道,这其实是在调侃私募大佬被抓时的着装,同样该事件在财经圈里起到了刷屏的效果。

而且该条款的目标人群是「职业医闹」,他们大多是无业游民,对社会实事并不怎么关心,很少主动获取该类信息。

2. 法律其实离我们「很远」

法律与我们息息相关,离我们并不远。但是大家日常生活中很少会主动去关心法律里面写了什么,并且对于法律多半也是一知半解。就拿医务人员来说,「火车上救人被认定为非法行医」的谣言,其实也骗住了不少同行。

法律其实离我们「很远」,不少人直到被抓才会意识到自己触犯了条款。

3. 法律变动其实并不大

原「刑法第二百九十条第一款」内容如下:

第二百九十条 聚众扰乱社会秩序,情节严重,致使工作、生产、营业和教学无法进行,造成严重损失的,对首要分子,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对其他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上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修改后内容如下:

聚众扰乱社会秩序,情节严重,致使工作、生产、营业和教学、科研、医疗无法进行,造成严重损失的,对首要分子,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对其他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此次不过是将医疗单独提了出来,在我看来,不过是一剂心理安慰剂。医疗一直属于工作范畴,但却经常是法外之地,此次即使单独提出,仍需严格执法。

4.「医闹」一直在刑

这里给「医闹」打上引号,是因为「医闹」一词不是法律术语,也不会变成法律术语。

社会上聚众闹事的情况非常多,涉及诉讼、要债、情感纠纷等,作为法律条款,不可能穷举所有可能的情况,更不可能把不同场合的类似行为都单列为一个独立的罪名。

类似「医闹」的行为一直都有法律依据,也一直都有部分案例被处分,例如「医闹洒泪收场一家六口获刑」、「连恩青杀医案」等多个案例,均表明原有刑法对「医闹」适用。既然从未出刑,就不存在「医闹入刑」一说。

5. 法律对「医闹」团伙震慑力并不大

「医闹」团伙以无业游民为主,此类人群中大多本身就目无法度,可能坐牢在他们看来还能得到温饱。

6. 这并不解决根本问题   或可加剧矛盾

医患矛盾变得尖锐,其根本原因绝对不是简单的执法不严,因此只要根本原因还存在,即使哪天严格执法遏制住了医闹,医患矛盾也会以其他形式爆发出来。

这就好比治理河流,堵住了一处缺口,洪水总会冲出来第二处缺口。

对于医患纠纷或者医闹,可以分为两种情况:一种是聚众要财,多半属于「要钱不要命」型,持续较长,法律才有机会进行干预;一种是暴起伤人,属于「要命不要钱」型,多具有突发性,法律也只能做到事后处罚。

我们用法律遏制住了「要钱不要命」型,但如果激发矛盾的因素持续存在,这股洪水迟早会冲出来第二处缺口,甚至导致更多的「要命不要钱」型。

7. 患者的思维和医生不同

很多时候,立场决定了思想。在医患关系中,患者大多时候处于弱势地位(信息上、决策上等),且我国社会中不信任存在已久,此次法律条文中将医疗单独提出,甚至会给公众以「官医相护」的感觉,这可能会加剧医患之间的对立。

法律的目的是维护公平与正义,如果患者自觉不能通过法律实现自身的公平正义,那么再严酷的刑罚也不能阻挡他们成为发泄不满的「抗争者」。

编辑: 张婷

版权声明

本网站所有注明“来源:丁香园”的文字、图片和音视频资料,版权均属于丁香园所有,非经授权,任何媒体、网站或个人不得转载,授权转载时须注明“来源:丁香园”。本网所有转载文章系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且明确注明来源和作者,不希望被转载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我们联系,我们将立即进行删除处理。同时转载内容不代表本站立场。

  • App下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