避免被医闹白打 你必须弄明白这些法律常识(二)

2015-07-02 10:12 来源:丁香园 作者:李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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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期接二连三的医闹、伤医事件让我们每一个医务人员心有戚戚,在表达愤怒、抗议的同时,我们更有必要了解一些法律常识和司法现状:危机之前预警,危机后用法律手段有效的保护自己。

今天我们推出法务专题的第二篇,医疗暴力的处理与应对。

一、本来动手殴打他人的后果

应该是罚款、拘留,轻伤以上需追究刑责。相关的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第四十三条:

殴打他人的,或者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一)结伙殴打、伤害他人的;

(二)殴打、伤害残疾人、孕妇、不满十四周岁的人或者六十周岁以上的人的:

(三)多次殴打、伤害他人或者一次殴打、伤害多人的。

第二十三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可以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扰乱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秩序,致使工作、生产、营业、医疗、教学、科研不能正常进行,尚未造成严重损失的。聚众实施前款行为的,对首要分子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二、实际殴打他人的情况 

实际操作中,情形复杂,就难以用很短的篇幅说清楚了。

2014 年 8 月 27 日,复旦大学儿科医院骨科值班医师脸被抓伤,经 110 和医院保卫科人员陪同去验伤为「多处软组织损伤」,只可惜这个结论不够对其进行行政处罚。

大家对照一下上面的治安管理处罚法,感觉够给予处罚么?

不予处罚可能是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九条违反治安管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一)减轻处罚或者不予处罚:情节特别轻微的;

(二)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后果,并取得被侵害人谅解的。

可能复旦大学儿科医院骨科事件,发生在医院,派出所认为「没有使医疗不能进行,而且情节特别轻微。」但轻微伤才够行政处罚,好像没有这个明确规定。

三、自己被攻击的时候究竟该怎么办

1. 殴打发生,如果没有可靠证据,自己也不愿走法律途径。没有够上轻伤,那么按照民事行为可以自主决定的原则,可以算没有事情发生。现实中绝大多数医疗暴力是按照这个方式处理的。

2. 殴打发生,只要还手了,即使有录像,是否认定自卫,还是防卫过当,标尺就掌握在了司法部门手中。

有人说过,「在医院里(医生)除非生命受到威胁(比如对方拿着明显的凶器,管制刀具一类的),没有正当防卫一说」——这是某些司法机关对医务人员反抗的一些认识。

其实司法系统对各类损害的错误认识,如同医疗行业对各类疾病的认识类同,有深有浅,有的也错误良多。但可怕的是群体性认识偏差。需要诸多努力才能纠正。

3. 殴打发生,默不作声,呜呜噎噎,满腔愤懑,基本类同例一。

4. 殴打发生,迅速脱离没有录像区域,行进至有良好人证区域,有录像区域最好,只要对方给你任意躯体攻击,哪怕是一下。

知道其姓名等个人信息的,立即报警,不知道其个人信息的,尽量了解(其他侧面了解,拍照之类)。

如果对方只是拉扯,比较难以确定攻击,但如果影响了你正常的工作,报警总是没有错的。

5. 如果受伤,立即至其他医院就诊,保留病历,病假条,治疗发票。

当被殴打的证据确凿(录像或可靠人证),受伤记录确凿(就诊病历),后面就差你的报案程序了。如果对方没有你殴打他的证据,那么我国其实比较严格的法律惩处就要发挥作用了。

证据确凿,派出所的同仁们如何认定,如何执行,那就是他们的权力。但是稍正常的处理:如果打人者不思悔过,拘留和罚款是完全可以执行的。

打人一拳一脚的代价:基本上可以相当于 2000 块钱以上 = 5-10 日拘留+500 块罚款+心情郁闷,很有可能对方还有点医药赔偿之类。

而如何认定「情节特别轻微」不够行政处罚,权力完全在公安机关手中,当然受害者也可以学习法律,举证情节不是「特别轻微」。

6. 寻衅滋事罪

刑法二三百九十条: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

(二)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

(三)强拿硬要或者随意损毁、占用公私财务,情节严重的

(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

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纠集他人多次实施前列行为,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

一般纠纷可以不认定寻衅滋事,但经相关部门批评制止或者处理处罚后,继续实施前列行为的,司法机关就有了权力认定寻衅滋事,所以大家理解了第一次报警、记录的重要性。

本文作者李江,宁波大学附属医院神经外科主任医师,他同时担任一家律师事务所的医学顾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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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 张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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