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国家卫生计生委在其官方网站发布《职业健康检查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新发布的《办法》是在2002年制定的《职业健康监护管理办法》修订而成,经笔者整理,其要点如下:
一、职业健康检查机构未指定主检医师或者指定的主检医师未取得职业病诊断资格的、未建立职业健康检查档案的、违反办法其他有关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给予警告;逾期不改的,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二、职业健康检查机构应当建立职业健康检查档案。职业健康检查档案保存时间应当自劳动者最后一次职业健康检查结束之日起不少于15年。职业健康检查档案应当包括职业健康检查委托协议书、用人单位提供的相关资料、出具的职业健康检查结果总结报告和告知材料以及其他有关材料。
三、职业健康检查机构设置主检医师,以加强质量监控,避免漏诊,同时规定职业健康检查费用由用人单位承担。
四、《办法》自2015年5月1日起施行。
附国家卫计委官网发布《办法》全文: